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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6 10:07瀏覽量:926
三、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人的義務
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代理行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權限所為韻行為,除被代理人追認的以外,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所為民事活動不加制止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人應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
代理人的職責就是為被代理人服務,所以,代理人應從被代理人利益出發,本著對被代理人best有利的原則行使代理權。也只有在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轉委托。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權的限制
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受到一定的限制。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前者稱自己代理,后者稱雙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雙方實際上只由一人實施,容易發生代理人為自己利益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指同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下,無法實現雙方為各自的利益而進行的充分協商,容易發生代理人損害一方或者雙方的情況。所以,法律也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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