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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6 10:07瀏覽量:926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 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其特征是:
1.法人是團體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者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
無財產就無法人的人格。在社會組織中,有財產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財產,但與法人財產不同的是,前者的財產在法律上是出資人自己財產的一部分。在合伙,合伙財產是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財產是屬于總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而法人則不同,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于其成員,也獨立于其出資人。法人的出資人一旦將財產所有權移轉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擁有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和best終體現。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法人必須依法要求國家確定自己的名稱,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從而為自己取得各種民事權利,承擔各種民事義務。
法人與合伙有重大的區別,其區別主要有:
(1)法人一般須經登記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個合伙人協商一致,訂立合伙協議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長久性;合伙經營具有暫時性。
(3)法人必須具備特定的名稱,這是其成立的必備要件;合伙組織的名稱法律并無強制要求。 (4)法人必須具有自己的組織機構;合伙僅為個人的集合。
(5)法人的財產歸法人組織;合伙的財產屬于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財產為債務進行擔保;合伙的債務,除合伙財產外,各合伙人還須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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