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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6 10:07瀏覽量:926
五、監護
(一)監護的概念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置專人以保護其人身和財產利益的法律制度。
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稱監護人,被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叫被監護人。
(二)監護的設定
我國《民法》規定了兩種設定監護的方式: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民法通則》直接規定由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的監護。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的監護。
(三)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監護
《民法通則》第16條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三種:
(1)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擔任其監護人。
(2)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該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擔任監護人。
(3)沒有(1)、(2)項監護人時,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 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下列人員擔任:(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其他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同意的親屬、朋友。沒有以上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
(四)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指監護人依法所應承擔的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職責。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生命健康權不受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保證被監護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保證其財產權不受非法侵犯;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其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設定權利,履行義務,如訂立合同、參加繼承、接受贈與等;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保證被監護人的身心發育和成長;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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