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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6 10:07瀏覽量:926
第三章 自然人與個人合伙
一、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指一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公民指具有一國國藉的人。
自然人既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傳統民法及民法學說普遍使用“自然人”概念,用以表明國民的民事主體資格。《民法通則》采用了“公民(自然人)”概念。《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本法關于公民的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以認為,在《民法通則》中,公民與自然人概念意義相同。
在民事活動中,公民是一類重要的民事主體,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和民事義務的承擔者。
(二)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住所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場所。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能有一個,即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如果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漁民或海員住在船舶上的,以船舶的船籍地為住所。
2.住所的法律意義
住所是自然人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因此,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義。
(1)住所是決定自然人失蹤的空間標準。認定自然人是否失蹤,應以其是否離開其住所下落不明為標準。
(2)住所是決定婚姻登記管轄的空間標準。當事人要締結婚姻關系或解除婚姻關系,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通常情況下,戶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3)住所是決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轄的空間標準。
(4)住所是決定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標準、訴訟文書送達的空間標準以及債務清償地的標準。
(5)住所是決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適用的空間標準。如在涉外繼承案件中,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等。
(6)在其他法律中,住所也有其重要的法律意義。如在選舉、納稅、嫌疑犯的取保候審等方面無一不是以其住所為中心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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