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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16 10:07瀏覽量:926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指法律確認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廣義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僅包括民事主體實施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還包括民事主體因實施違法行為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狹義的民事行為能力,僅指民事主體以其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為能力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當事人是否具有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能力,是由法律確認的,而不是按當事人的意愿確定的。
2.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態聯系。這一特征是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主要區別之一。
3.民事行為能力非依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限制或取消。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類型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賦予達到一定年齡同時智力正常的公民通過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是隨年齡的增長,智力也在逐漸發育健全。到成年時,其不僅能夠有意識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且能夠理智地判斷和理解法律規范和社會共同生活規則,能夠估計某一行為的后果。所以,法律賦予其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我國,年滿18周歲、智力正常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對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如果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法律推定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的不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只能獨立實施法律限定的民事行為。《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人,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3條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當事人自己服用藥物或醉酒后,造成行為失控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不應認定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癥人)如果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其行為后果的,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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